一、大赛主题
“海峡·福设计” 聚力疫情防控
二、大赛宗旨
旨在通过工业设计,对口罩产品的功能、结构、材料、工艺、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推进工艺防护口罩创新设计,促进我省口罩产品美化外观、解决痛点、扩大出口,并通过口罩产品展示福建形象与福建元素,做到“人有我优、人优我特”。
三、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支持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三)承办单位:“海峡杯”工业设计(晋江)大赛组委会办公室(晋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评奖工作组:委托福建省工业设计与服务制造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组建大赛评奖工作组,并负责评奖组织工作。
四、参赛对象
境内外口罩生产企业、设计机构、专业院校师生、设计师、设计爱好者等(如以团队报名参赛,人数不超过5人)。
五、参赛作品内容
本次大赛分为创新设计组、企业产品组两个组别,每个组别分设医用口罩、民用口罩两大类。
(一)创新设计组
创新设计组作品围绕口罩样式、材料、图案进行创新设计,体现福建文化元素和特色,可与不同行业、不同人群特定需求相结合。
(二)企业产品组
企业产品组以企业名义参赛,参赛作品为企业的口罩产品,可推选已量产上市销售的产品参加评选。
参赛者必须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标准、形式、渠道、知识产权归属等要求提交作品。
六、大赛奖励
(一)大赛各组别医用口罩类设置金奖2项、银奖3项、铜奖6项,民用口罩类设置金奖1项、银奖2项、铜奖4项。对获奖作品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中,金奖奖金5000元、银奖奖金3000元、铜奖奖金2000元。
(二)大赛除金、银、铜奖外,将评选不多于80个入围作品,并颁发证书。
(三)大赛获奖作品如应用在医疗用途且符合设计开发到生产转换的医疗器械产品实现过程的,可申请列入福建省二类医疗器械快速审批绿色通道。
七、参赛作品要求
(一)作品要求
1.创新设计组作品要参照相关医用口罩、民用口罩标准要求,充分考虑市场价值和批量化生产的可实现性进行创新设计。企业产品组产品须是已经上市、即将产业化量产或可量化生产的,如为医用口罩,还应符合《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YY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或《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等标准要求,且考虑包括设计开发到生产转换的医疗器械产品实现过程。
2.所有参赛作品需符合本次大赛的主题和宗旨,必须原创且无仿冒或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已发表的作品相同或近似的、曾经在其他工业设计大赛上获奖的作品或为第三方服务并被甲方成果录用的产品设计方案不得参赛。创新设计组作品的知识产权归主办方所有,参赛者享有署名权;企业产品组产品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无争议。
3.拟推荐获奖的作品将在大赛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如对参赛作品的参赛资格、知识产权有异议,可将相关证据发送到邮箱hxbfjjj@126.com,经核实无误后取消其获奖资格。
(二)申报材料
1. 大赛采取线上报名的方式征集作品,参赛者登录大赛官方网站http://fjcid.com/进入大赛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及作品资料,所有报名信息以线上为准,参赛者可以提交多件作品。
2.参赛作品需提交1~5页的A3尺寸横式版面(分辨率300dpi,JPG格式),其中,第一页为主版面(应包含作品名称、设计构思、效果图、设计说明),其他页面可从设计主题、设计构思、结构图、效果图、实物照片、工艺说明等角度详细阐述;页面中所有文字为中文或英文,内文字号采用12pt,文字清晰可读,并标注页码和总页数,版面中不得出现作者姓名及任何标记,不得出现参赛企业名称,否则视为无效作品。
大赛主办方对本次大赛保留最终的解释权。
八、活动安排
按照疫情防控常态化有关要求,本届大赛将主要以线上方式有序推进各项活动,具体评审方案由大赛评奖工作组另行制定,以下活动安排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一)大赛申报:截止日期为2月18日。
(二)作品评审:2月下旬,评审工作组组织工业设计专家、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设计机构及口罩生产企业代表组成专家组,采用“海峡国际设计网”评审系统,对参赛作品进行线上初评和复评,并邀请主办、支持单位通过会议形式对复评结果进行审定,评选出拟推荐的获奖作品(大赛评审办法见附件)。
(三)推荐作品公示:3月初,在“海峡杯”工业设计(晋江)大赛官网上对拟推荐获奖作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为获奖作品。
(四)获奖作品公布:公示期满,在“海峡杯”工业设计(晋江)大赛官网上对获奖作品予以公布。
(五)新品发布和设计需求对接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按属地防控原则,拟于3月下旬联合举办工艺防护口罩新品发布和设计需求对接会,其中企业产品组获奖作品必须提供实物,鼓励创新设计组获奖、入围作品和企业产品组入围作品以实物形式展示。
(六)构建对接孵化平台:推动工艺防护口罩公共版型设计和打样,通过“海峡国际设计网”、“工业设计云平台”等发布工艺防护口罩公共版型,无偿提供生产企业选型,促进企业生产,并上线防疫物资设计需求专版,长期开展需求对接、成果孵化。
九、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洪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国际工业设计园1号楼505室
联 系 人:陈丽瓶、鲍莲花
联系电话:0595-82682939
E-mail: hxbfjjj@126.com。
附件:
“海峡·福设计”工艺防护口罩设计大赛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峡·福设计”工艺防护口罩设计大赛(以下简称“大赛”)评审工作,充分体现科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海峡·福设计”工艺防护口罩设计大赛实施方案》(闽工信函服务〔2021〕2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次大赛的评审工作采取线上评审的方式,组织专家择优评选作品,特邀主办、支持单位提供行业发展视角的评审意见,并通过权威媒体发布评选结果。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三条 本次大赛评审工作紧密结合大赛的主题和宗旨,创新设计组和企业产品组采用不同的评审分项权重。
第四条 评审标准及权重
(一)创新设计组:创新创意(分项权重40%),设计品质(分项权重30%),商业价值(分项权重30%)。
(二)企业产品组:创新创意(分项权重20%),设计品质(分项权重30%),商业价值(分项权重50%)。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依托福建省工业设计与服务制造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组建大赛评审工作组,承担评审组织工作。
第六条 初、复评专家组由工业设计专家、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设计机构及口罩生产企业代表组成,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或企业设计/技术总监以上职务,在业内享有一定声誉。
第七条 主办、支持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从行业发展视角对复评结果进行审定。
第八条 第七届“海峡杯”工业设计(晋江)大赛评审监督组负责对本次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投诉。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初评
(一)初评程序
2月下旬,初评专家组采用“海峡国际设计网”评审系统,根据评审标准及具体分项权重,采取“推荐”或“不推荐”的投票形式,对2个组别4大类参赛作品(创新设计组医用口罩类、创新设计组民用口罩类、企业产品组医用口罩类、企业产品组民用口罩类)进行评审,提出入围复评作品建议名单,并提交评审工作组复核,每个大类入围复评作品数量不多于50件。
(二)专家构成
根据2个组别4大类参赛作品,由4小组专家组成初评专家组,每小组专家3人(其中工业设计专家1人、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1人、设计机构或口罩生产企业专家1人),初评专家组共计12人。
(三)其他事宜
若2个组别4大类中某类参赛作品征集结果数少于50件,则该组别2大类参赛作品合并评审,不再区分医用口罩和民用口罩。该组别奖项设置更改为金奖2项、银奖3项、铜奖6项。
第十条 复评
(一)复评程序
初评结束后,复评专家组采用“海峡国际设计网”评审系统,根据评审标准及具体分项权重,采取“1-10分”的评分形式(分值越高代表作品水平越优异),对各组别入围复评作品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要求各组别评分居前的20件作品线上答辩。结合评分和答辩情况,专家通过线上会议讨论,提出获奖作品建议名单,并提交评审工作组复核。
(二)专家构成
根据2个组别参赛作品,暨创新设计组、企业产品组,由2小组专家组成复评专家组,每小组专家5人(其中工业设计专家1人、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1人、设计机构及口罩生产企业专家3人),复评专家组共计10人。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
(一)3月初,主办、支持单位通过会议形式,审议复评结果,确定推荐获奖作品名单。
(二)通过“海峡杯”工业设计(晋江)大赛官网对推荐获奖作品名单及其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满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二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泄露在评审过程中应该保密的资料和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出现可能影响其做出公正评审的情况时,本人应当主动回避,或由评审工作组劝其回避。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组在评审监督组的监督下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必须严格遵守评审规定和有关纪律。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有违反规定或徇私舞弊行为的,撤销其评审工作职务或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有行贿、送礼、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公示期间,对经核实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作品、产品,取消获奖资格。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获奖的作品、产品,当遇到以下情况时,撤销该作品、产品获得的奖项,追回获奖证书、奖金:
(一)确认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对作品、产品进行重大修改,仍然在该作品、产品上使用获奖标识;
(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大赛主办方。